学会章程

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英文名称:Anhui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写学会为AAAI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是安徽省智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由安徽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学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团结组织全省智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安徽省智能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智能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智能科学与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安徽省经济发展做贡献。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组织开展省内外、境外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智能信息技术领域的各类培训及人才培养,发现并推荐人工智能领域的优秀人才,组织青少年进行人工智能领域的各种科技竞赛活动。

(四)普及人工智能基础知识,学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

(五)研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战略及对策分析,开展国内外调研与考察,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活动,向政府提供有关人工智能方面的有科学根据的咨询建议或调查报告。

上述业务范围概况为: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咨询、人才培养(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主动关心支持开展学术活动的科技工作者。

(五)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人工智能及应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从事人工智能科技管理并作出贡献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为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监事两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121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